太阳集团tyc5997宣传阵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阵地管理,营造文明整洁、清爽有序的人文环境,根据学校宣传思想工作、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学院综合治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院宣传阵地”包括:横幅、标语、喷绘、海报、橱窗、宣传栏、网页、电子显示屏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下属机构、各学生组织。
第二章 登记与审批
第四条 学院党委主管学院宣传阵地。
第五条 学院范围内悬挂张贴和设置宣传横幅、标语、喷绘、海报、橱窗等严格实行登记审批制度。院内各单位和学生组织在校园内悬挂张贴和设置宣传横幅、标语、喷绘、海报、橱窗等要事先经学院党委审批,并严格按照登记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如确有需要,应向学院党委提出,由学院党委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宣传内容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主题突出、用语准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宣传文字原则上使用简体中文和规范英文。
第九条 宣传形式要与空间环境协调,保持整洁、规范、美观,不影响交通,不破坏公共设施,不影响校园环境。
第十条 校园广场、主干道、主要场所和主要建筑物等公共区域,原则上只悬挂张贴和设置有关党和国家、省市、学校重大活动及重大纪念日、节庆日等的宣传内容,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实施。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覆盖、移动、拆除宣传内容。
第四章 活动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开展大型活动,例如:迎新、毕业典礼、院庆等,由活动负责单位提出整体户外宣传方案,报学院党委审批备案后组织设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办或承办活动,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大门处放置宣传喷绘和海报等,可在活动主会场放置。
第十三条 有赞助单位的活动,由活动负责单位与赞助商商定各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进行宣传。活动期间,活动负责单位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若与赞助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宣传方案的,活动负责单位应事先将宣传方案依照第十六条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活动负责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学院党委申报,提前1个工作日户外布置,活动结束当天及时拆除。户外宣传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内容根据报批时间而定。
第十五条 经常性开展、持续时间较长的活动,原则上不得在户外放置宣传设施。
第五章 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宣传阵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宣传内容必须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核,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宣传内容由团委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核。
第十七条 加强对学院宣传阵地的使用和管理,对设置的宣传内容要注意及时维护,对掉落、损坏的宣传内容要及时处理;学院安置的电子视频设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要加强校园巡查,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横幅、标语、喷绘、海报等要及时进行清除;对在除张贴栏外的校园公共设施、文化设施和建筑外立面上的乱张贴、乱涂画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 督促物业加强学院楼的保洁工作,定期对学院的宣传阵地进行保洁维护。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宣传阵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追究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报学校党委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