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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5 来源:太阳集团tyc5997 点击:

(重庆大学党委常委会2018年第10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健全我校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领导人员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应当注重选拔使用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二章  职数配备和任期

第四条 根据党政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职责范围,按照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我校中层领导人员的范围及职数如下:

(一)中层领导人员包含党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教学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等。

(二)党政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职数按照机构、职数比1:1-1:4设置。

(三)教学科研机构行政领导人员职数配备主要考虑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职工编制、在岗实有人数以及在校学生人数等相关因素,按照机构、职数比1:2-1:5设置。

(四)各二级党组织(含二级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领导人员职数按《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五)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人员职数的设置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在校内公开。

第五条 任职年龄界限和任期

领导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4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8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任职年龄界限和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高等学校办学规律。

(三)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基础好。

第七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已担任三年及其以上正科级职务;

2.已担任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已担任三年及其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副处级岗位任职经历两年及其以上年限。

(五)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支部书记,系、所、中心、教研(研究)室、实验室负责人等管理工作经历。学院院长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应当经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者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符合破格提拔的相关条件和情形。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领导人员选任相关程序进行,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四章  动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任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分管(联系)校领导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的建议,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注重政治把关,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党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报告后,召开干部工作酝酿会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一)党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委员;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教学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纪委委员;系、所、中心、教研(研究)室、实验室负责人;工会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根据单位情况和岗位情况,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经干部工作酝酿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人选,报上级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先对人选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确定意向性人选后,再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外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具体程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选聘考核)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同时听取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党委分管组织工作领导、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中层副职还应听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后,由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干部工作酝酿会充分酝酿后确定。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按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干部本身的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组织部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的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初步方案,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的范围参照第十三条人员范围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选聘考核)、考察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组应当由两名及其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需要进行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的,按规定进行抽查核实。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提请学校党委讨论研究。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对于民主党派的拟任人选,应同时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核)、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可提交党委全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干部,任免决定后,应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领导人员的,除特殊岗位外,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交流、回避、请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党政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满8年,应交流轮岗。人财物管理、招生、基建等重要岗位领导人员应定期交流。

注重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推动分工调整或轮岗交流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分管或联系近亲属所在的部门单位。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以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近亲属的,必须回避。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涉及直接指导研究生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近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领导人员任用事项报告制度。

在领导人员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中层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在领导人员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提拔任用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人员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章  退  出

第四十一条 完善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二条 适合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8年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并给予两年的学术恢复期。

其他领导人员任职期满后调整时或党组织、群团组织换届时任不满一个任期,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以作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学校党委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中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以保证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