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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组织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7 来源:太阳集团tyc599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党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发展党员质量,把好党员队伍“入口关”,不断提高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各级党组织专门从事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组织员是实职,属领导职务。

第三条  建立一支讲政治、敢担当,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全面正确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有利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同时,还有利于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助组织部门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好经验。

第五条  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和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教育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对象培养,预备党员教育和党员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提高党员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

第六条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在保证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根据党员数量、分布和流动情况建立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党的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发挥好协调作用;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出新的管理方法和途径;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服务党员的工作,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员负有指导二级党组织组织员工作的责任,与二级党组织组织员是业务指导的关系。学校党委组织员要对二级党组织组织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二级党组织组织员学习培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组织员还要承担和完成党委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如按照党委的要求,负责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党委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员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  我校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又分为学校党委组织员和二级党组织组织员。学校党委组织员委托党委组织部代管。

第十条  为加强组织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学校党委设置副处级组织员、正科级组织员各1名,每个二级党组织设置正科级专职组织员1名。党员人数超过500人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1名兼职组织员。

第四章  组织员的选拔

第十一条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专职组织员由学校党委根据《重庆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在学校在职教职工中选任;科级专职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二级党组织根据《重庆大学科级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在学校在职教职工中选任。

兼职组织员由二级党组织从具有丰富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离任领导人员和退休老同志中选聘,由学院负责管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校对兼职组织员发放固定的组织员津贴,津贴标准由组织部和选聘单位根据工作量共同核定。

第十二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须符合学校相应职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从实际工作出发,组织员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基本资格和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与部署。

2.熟悉党的建设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党性修养好,工作作风严谨,自觉遵守党建工作制度和规定,严于律己,密切联系群众。

4.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科级及以下组织员要求具有三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处级组织员要求具有五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

5.具有较强的文字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对新提拔的组织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再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组织部设置组织员管理办公室,对组织员进行具体业务指导。专职组织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组织员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指导。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党组织对组织员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的质量、数量和时间的要求,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对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明显的组织员,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好的做法,应及时总结推广;对违反组织原则,不遵守党的纪律的组织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党委组织部定期检查组织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对于表现突出的组织员,由党委集中表彰。

第十八条  实行培训制度。学校党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组织员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组织发展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针对组织员的业务培训或工作交流。

第十九条  实行组织员专人专岗制度。专职组织员要确保专职专用,并注意保持组织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实行组织员轮岗制度。在同一党组织担任专职组织员满8年,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之间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